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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国家机关普法责任,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5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办发〔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各项要求,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推动形成普法责任清晰明确、普法资源有效整合、执法普法有机联动、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法治兰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和各司其职相结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委属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做到谁执法就向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普法、执什么法就普什么法。

2、坚持条块责任与加强联动相结合。以主管部门为条、以所在单位为块,落实普法工作主体责任。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管理领域的指导,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上下一体、共同参与的普法格局。

3、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委属各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还要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既要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还要注重宣传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培养全民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

4、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宣传持续深入开展。

5、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执法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生动性、感染力,提高实际成效。

二、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根据市人大决议和全市普法规划,制定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明确系统内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中央和省、市委推进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做好系统内普法工作。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会前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抓好《兰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意见》(兰司发〔2017〕16号)贯彻落实,推进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各相关单位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前、事终、事后公示,对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所有事项,都要进行公示。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证件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行网络课堂、网上考试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兰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度,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利用“12.4”国家宪法宣传日以及法律实施日等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法治宣传栏目,在办公场所设置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或橱窗,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终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搭建方便快捷的法治宣传教育平台。

(五)落实普法责任制动态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每年将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报景区管委会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委依法治市办普法宣传专项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普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大景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委普法责任制工作,研究协调普法责任制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景区管委会执法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李浩柱同志兼任,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恩瑞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志勇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保建元  黄河风情线执法支队支队长

       任正咸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园林绿化所所长

       吴修忠  兰州市百合公园主任

       郭  强  兰州市绿色公园主任

       胡建国  兰州廉政文化公园主任

       康  汀  兰州市民公园负责人

       王  巍  大景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

       李浩柱  大景区管委会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委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兰办发〔2017〕41号),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普法清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普法共性问题,统筹推进各单位普法工作。

(二)落实报送机制。委属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普法责任制具体工作,定期梳理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0日前至少报送2篇关于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信息简报,纸质版(含电子版)报送委普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王勇,联系电话:13919101994,QQ群号:147290006。

(三)靠实普法责任。实行普法责任动态管理,委属各单位要根据《兰州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编制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全年各时段普法重点内容、对象、措施和步骤。

委属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兰州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2018年6月1日

 

 

附件

 

兰州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普法规划,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与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普法责任,实现“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工作要求,提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进一步扩大普法格局,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制定兰州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

(一)国家机关要突出抓好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执法主体不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法律,由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三)党委纪检部门重点宣传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章党规党纪。

(四)党委网信部门重点宣传网络安全法等加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1.发改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教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

3.工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5.民族宗教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6.公安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7.监察部门:重点宣传党章党规党纪及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8.民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慈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

9.司法行政部门:重点组织实施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宪法活动,宣传普及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10.财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

12.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环保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建设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5.规划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16.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7.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8.水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9.农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0.生态建设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

21.商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2.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3.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4.审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25.外事侨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26.国资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7.税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8.工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29.质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3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1.安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2.统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33.信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34.政府法制办:重点宣传普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35.人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36.地震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7.气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空飘气球管理、气象减灾防灾等法律法规。

38.金融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银行法、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39.电力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用电安全等法律法规。

40.档案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41.体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

42.综治、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反邪教等法律法规。

43.其他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重点宣传普及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六)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4.法院、检察院: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

(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45.各级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46.各级妇联: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47.各级团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48.各级残联: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49.工商联: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商会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法律法规。

(八)未承担具体普法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本部门、单位、行业普法工作,积极向工作对象、服务群体普及宪法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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