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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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8-18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方针,执行财务标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从财务管理上保障大景区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依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大景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决算、绩效管理

第一条  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管理组织机构

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大景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大景区管委会副主任、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人

成员: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人事科主要负责人、规划建设科主要负责人、园林景观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环境卫生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旅游开发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主要负责人。

预算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计划财务科。

2.预算编制组织机构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大景区管委会预算编制的总体修订,预算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按时规范完成预算编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大景区管委会各科室预算的确定工作。计划财务科负责预算的审核、汇总、修正及预算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3.预算编制范围

(1)预算收入范围。

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预算收入为财政补助收入,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经费拨入、项目经费拨入、其他专项拨入和其他零星收入。

(2)预算支出范围。

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正常业务以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支出预算。

(3)预算绩效目标。

预算绩效目标相关内容详见第三条绩效管理。

(4)预算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须明晰列示。

4.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相关通知要求,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安排各科室和委属单位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各自预算方案数据,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计划财务科预审汇总,形成大景区管委会预算初稿,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上报财政局。在“二上二下”期间接受上级指导和各科室意见。

第二条  决算管理

建立和健全预算对账和报表制度。年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对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决算布置: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人、分管会计、核算会计根据市财政局年度决算安排,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决算。各单位分管会计负责编制决算。

2.决算编制:核算会计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部门决算,分管会计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的决算报表,如需修改、调整,应及时通知指导各单位、部门的会计补充完善各自的决算报表。

3.决算汇总上报:由分管会计负责汇总本单位的决算报表,汇总完成后,提交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财政审核过程中如需调整,及时完成调整、完善后再次上报,直至审核通过并下达决算批复。

第三条  绩效管理

1.预算绩效目标

预算绩效目标应依据《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甘财预[2014]26号)以及《兰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9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19-2021 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兰财预[2018]37号)要求编制。

①范围和内容: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包括:投入和管理、产出、效果和影响力,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不能量化的,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投入目标、部门履职目标、部门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

②审报方式和流程:各单位、部门申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通过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系统”,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申报,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市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并以纸质形式(附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报,并以纸质形式(附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

③绩效目标申报主体机构:绩效目标申报分为延续性项目绩效目标、新增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申报目标”的原则,管委会绩效目标申报主体由计划财务科牵头,各科室按照业务需求合理设定延续性项目、新增项目的绩效目标,并组织有关专家和分管业务的领导进行论证,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

2.绩效考核评价

(1)评价目的

开展绩效评价,全面掌握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客观评价经费的实施成效,认真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整改、修定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下年度的财政资金立项提供参考。

(2)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项目绩效评价的核心部分,按照项目的评价类型,确立评价体系的框架结构和各项指标。一般情况应采用打分制的方式进行评价。

(3)评价方式:

①委托评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方案,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

②主管部门评价:由财政部门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牵头,组成项目绩效评价小组,依据评价方案,对所分管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③自行评价: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自行评价。前两项的评价前,项目单位必须完成自行评价,并按要求向评价方提供自行评价的书面资料。

(4)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设定,主要将项目单位的决策管理、目标管理、投入管理、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数量、时效、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影响力等方面设为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中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设定数量不等的二级、三级指标。

(5)评价结果

依据评价方案,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现场核查相关文件、制度、凭证、记录和项目实施的内容,最终以评价指标确定项目单位的评价得分或名次。

二、各项支出管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经费使用管理

机关行政办公经费,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费的支出,经办人填单签字、计划财务科审核后,由管委会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支付。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按前项支付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规定执行,以项目审批内容、金额以及合同条款为依据,由项目责任科室经办,计划财务科审核票据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施工和管理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①支付工程施工和管理资金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时,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经由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支付。

②支付工程施工和管理资金金额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时,由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③支付工程施工和管理资金金额50万元以上资金时,须经管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发布会议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金额、条款及进度进行资金支付。

付款申请表及票据由项目责任科室经办,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计划财务科会计岗位负责复核票据资料的完整、合规性,科室负责人审核支付的合理、合规性,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管委会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支付。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等费用支付审批程序,与上款“工程施工和管理费用”支付审批程序相同。

(3)应急费及其他类别资金的支付,采取“一事一议”,,须经管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发布会议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金额、条款及进度进行资金支付。

2.预算外项目资金的支付,根据项目的迫切性和客观因素,项目负责科室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概算,提交分管业务的领导和计划财务科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专题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决策。

财政追加补助资金实施项目,资金支付参照上款“工程施工和管理费用”支付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签字支付。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大景区管委会向上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的具有特定用途,获得批复项目或对口支援捐赠的项目,并由大景区管委会使用的资金。

2.专项资金的类别: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其它对口专项支援或捐赠等资金。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财政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4)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员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使用人员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行性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人员会同相关人员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审批:计划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财政局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计划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大景区管委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由纪检组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内容和技术指标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管领导、计划财务科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及结算、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安全。

第七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

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赴外地出差应提前一周告知计划财务科并提交计划方案,填写《出差经费审批单》,经计划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出差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完成报销结账手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销。

第八条  其他资金支出管理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市上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核算控制要求

1.单位应当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3.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5.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6.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控制要求

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的控制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6.经单位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经济业务需多次报销,首次报销应将批准文件附上,以后报销,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控制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等签名或者盖章。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及时订正更正。认真审核机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凭证传递与保管的控制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4.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的控制要求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2.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中:现金、银行要做到日清月结。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会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单位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5.单位应当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三、现金、票据、账户、公务卡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下列条款。

1.控制现金库存金额。本单位原则是尽量减少使用现金,因此不主张有大额现金库存,库存现金每日限额为壹仟元整。

2.现金支出需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超出范围的一切经济往来,应通过公务卡、开户银行予以结算。结合我委实际,目前暂使用现金的范围有:邮电费、车辆停洗费、过路费、及其他小额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支出。

3.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和设置现金收付日记簿。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及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负责审查原始凭证合格后方能办理收、付款手续。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严禁挪用公款。建立现金出纳报告制度,以保证现金库存与账册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4.库存现金需定期组织盘点,主要步骤如下:

(1)现金盘点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由主要负责人组织,会计、出纳参加进行,盘点结果应当在盘点表中如实填写,参加人员分别以负责人、监盘人、保管人的职责签名。

(2)出纳应将已完成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对库存现金进行自行整理清点。

(3)由出纳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4)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5)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6)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现金余额调节表。

(7)出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报告及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

1.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1)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

(2)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2.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3.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4.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6.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二)票据管理

1.票据领用:票据统一由计划财务科人员到财政部门领购。

2.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3.票据的开具

(1)取得票据时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3)开具错误的票据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4.票据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5.财政部门进行检查时,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大景区管委会财力,保证大景区管委会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银行账户管理按下列条款执行:

1.本单位银行账户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零余额存款账户、代扣专用账户。

2.银行账户管理归口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管理银行账户。并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能由一个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全过程。

3.银行账户收付及票据的传递、账单核对由经授权在岗的出纳负责管理,会计、主要负责人监督实施。

4.银行账户业务的办理由出纳人员负责,审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相关人员负责签字审核、审批。

5.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计划财务科应按照国家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6.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计划财务科要及时上报管委会领导,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7.管委会所属单位、部门弄虚作假,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职工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的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大景区管委会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8.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卡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见附表);

2.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邮电费、洗车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写说明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4.个人责任、财务部门责任划分:

(1)使用不当属个人责任,如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密码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向发卡行办理,报计划财务科备案。

(2)计划财务科责任:及时登记审核,按时还款。在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签发支付令(开支票及还款汇总表)。

5.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2)财务科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调离本单位时,须结清公务卡债务,将公务卡销户后的相关手续交计划财务科。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科。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6.公务卡支付管理

(1)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POS机打小票、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2)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7.公务卡使用注意事项

(1)公务卡使用方法与其他信用卡一样。

(2)一事一刷原则:结算时,一个财政预算项目刷一次,不能是不同的预算项目同时刷,不能汇总开一张发票。

(3)及时报销原则:每月10日统一办理上月公务卡还款,各科室报销人根据自己的刷卡时间,及时递交报销单至财务科审核录入。

附表

          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四、财务印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单位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

2.财务印章是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

3.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人保管;

(2)单位法人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文秘岗保管;

(3)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委托人保管。

4.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自行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5.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必须存入保险柜保管。做到随用随锁。

6.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

7.财务印章因不慎损坏、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

1.计划财务科核算会计岗负责对会计档案、经济业务合同等会计资料进行管理,管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达到管理期限后,应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逐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证、审核、记账、主管)装订后移送专人保管,分类填制目录。

3.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档案,须经计划财务科主管会计同意,档案保管人员负责登记后方可办理。

4.会计档案的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制度经委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由计划财务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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